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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22:06 經濟日報 / 記者江睿智/即時報導
勞動部今(24)日表示,將認定新冠肺炎疫情為《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之「事
變」,受影響產業只要預防或復建重建而有加班需求,將可免七休一,每日工時亦可超過
12個小時,每月加班工時可目前突破46小時上限。
勞動部指出,所謂受影響產業,係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
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規定,受影響產業包含製造業、服務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
認定產業等,且須符合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以上要件。
企業適用事變之工時鬆綁,僅限定在紓困條例所定的實施期間適用,亦即自2020年1月15
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經濟部日前來函詢問,因應疫情衝擊,產業和企業在紓困及振興期間是否可適用《勞基法
》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之工時彈性。
勞動部回函解釋,所謂「事變」是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等,重大傳
染病也是其中之一;簡言之,勞動部將認定新冠肺炎疫情視為重大事變。
勞動部官員解釋,不論是天災(如颱風)或是事變(如新冠肺炎疫情),企業都有前期預
防、中期處理、事後重建等階段之需求,企業因此需要勞工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出勤之
必要時,可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
的特殊規定。簡言之,企業預防、紓困、以及之後振興階段,為恢復生產秩序,都可以運
用此彈性。
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法定要件下,可享有三大工
時彈性。第一是,可以停止勞工的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出勤,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6日」之規範,亦即可免七休一,不過,勞工停休的假須於7日內補休。
第二,當日加班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可以不受一天12小時的限制,亦即可以超過12小
時;第三,勞工加班時間可不計入每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的額度內,換言之,突破目前每
月加班工時46小時上限之限制。
不過,勞動部官員也提醒,適用事變之彈性,勞工加班費要加倍發給;若取消勞工的例休
、國定假日、特休等,不僅工資要加倍發給,而且須事後給予補休,可說是《勞基法》規
定中雇主成本最高者,「非不得已不要用,要用就要遵守規定,」官員提醒。
此外,根據《勞基法》第40條規定,雇主若要適用事變之彈性,須在加班開始後24小時內
通知工會,若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裁處2至100萬
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