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工程師月加班逾80小時致過勞死 科技公司判賠11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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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助理工程師超時工作猝死,桃園地院判公司賠償家屬114萬餘元。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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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1家科技公司李姓助理工程師2017年1月在工作中昏倒,由同事送醫後不治死亡,
李母認為愛子會猝逝與長期在公司超時加班有關,因此對科技公司提告。
桃園地院調查後以李男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已超過100小時,
且發病前2至6個月內,月平均超過80小時,認定科技公司違反《勞基法》,
使李超時工作因職業促發之疾病而死亡,判賠114萬5391元。
李母主張,其子2014年4月起在該科技公司擔任封裝製程助理工程師,
每月工作時間自晚上8時至翌日上午8時,然因長期超時加班,
2017年1月26日凌晨在工作時引發心肌梗塞昏厥,
雖由當時在場的同事送醫急救,仍於同年3月10日不治死亡。
李母指,其子之死亡經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認定為職業病,自屬職業災害。
而依其生前6個月平均工資6萬3804元計算,
且該公司違反禁止超時加班之保護他人法令,致其子長期超時工作過勞,
未盡雇主之保護義務,設置緊急救治裝置之安全衛生措施、聘用專業醫護人員在場,
亦未通報119救護車即逕由員工送醫,因而延宕搶救時間,請求該公司給付312萬8880元。
公司則指,李男係工作休息時間被其他同事發現倒臥在地,即緊急由同事駕車送醫;
而李長年抽煙,連續3年健康檢查結果膽固醇、血壓均有異常情況,
公司已多次建議應就診追蹤檢查,認為非職災;
而公司距離醫院只有10分鐘車程,同事為免等救護車時間而自行送醫,
更無延誤就醫過失。
桃園地院調查後認為,李男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已超過100小時,
且發病前2至6個月內,月平均加班超過80小時,公司顯有違反《勞基法》規定,
使李超時工作,致其因職業促發之疾病而死亡。
另經醫院鑑定,也認為李是工作超時促發的疾病,
可見他當時工作發生急性心肌梗塞最終休克死亡,確屬因職業促發病症,
與病前長時間超時加班、過勞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符合過勞的職業災害。
法院審酌,李的母親高齡78歲,驟然失去兒子,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
認為請求撫慰金以100萬元適當,另加上醫療、看護及扶養費,
扣除已請領相關給付、保險等,判處公司應賠償李母114萬5391元。
(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