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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2 11:39 聯合報 / 記者胡瑞玲/台北即時報導
這樣的自訂懲罰性罰款規定很「母湯」!不少事業單位雇主,常逕自訂定懲罰性工作規則
,像是「遲到1分鐘罰100元、收銀算錯帳扣薪1萬元、會議遲到扣假1天」等,藉此規範員
工,北市勞動局表示,罰款不是雇主說了算,應由勞資雙方共同以契約方式訂定。
勞動局陳信瑜直言,工作規則是雇主對內部訂定的重要管理規定,雖可依業務性質,量身
定做適合且必要的相關規範,但仍須兼顧勞資雙方權益的平衡。
有關「懲罰性或賠償性的罰款」,因涉及事實調查及損害程度的認定,應由勞資雙方以契
約方式約定,不得由雇主逕自訂定在工作規定中。
「懲罰性罰款並非雇主說了算!」陳信瑜指出,工作規則大部分內容雖是由雇主依業務管
理需求訂定,但不可要求勞工賠出懲罰性的款項。
像是「記小過1次並罰款500元」、「洩漏營業祕密須賠償50萬元」或「怎麼樣就解雇、扣
薪」、「面對客人必須永遠保持笑容,若讓客人生氣就罰款5000元」等,上述都顯示勞資
雙方的權益義務明顯失衡。
勞動局表示,正確的處理方式,應由勞雇主雙方就實質損害範圍,另以契約來約定,如雙
方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時,必要時可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勞動局申請調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