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問
簡單說就是朋友預計6/11預產期
然後告知公司會於產假後(預計7/18)復職2週,然後請半年育嬰假。
(他公司額外給2週帶薪產假)
然後就被人資請去面談(全程客氣、隨和而且詳盡)告知權益
人資告知因為他是行政單位的管理師,而且他的業務(進出口押匯結算)目前僅有他一人
,也只有他老闆可以代班。
但不可能讓他老闆做他的工作7-8個月
變成公司只能找人接替他的位置。
然後他回來之後大概只剩幾種選擇
A. 如果剛好接替他的人離職or升職就可以回原職。(薪水47k 有分紅年終無獎金)
B. 去普通行政缺 (薪水26k 有年終無分紅無獎金)
C.去輪班單位當管理師(薪水42k 但要配合42輪 ,有年終、分紅、獎金還有輪班津貼)
,上班地點開車多
然後人資說B C每季都開缺,所以可以承諾讓他先挑,如果選B未來也可以跳公司其他專業
行政職,但就沒辦法承諾。
因為他說他們公司大部分規定都優於勞基法(產檢10天/產假多2週/生育獎金8萬)
但對育嬰假沒有很友善
請問育嬰假後無法回原職這種是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