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八月底時透過派遣公司面試上A公司約聘工作 簽了2個月
前幾天雙方口頭答應十月再續兩個月
但在今天看到十月份班表只有13天
原先派遣公司答應的是每個月18天班
派遣公司回答是需看A公司狀況調整天數
我覺得答應我的沒有做到 不想再續約
所以我如果10月做個3-5天突然離職會有法律問題嗎?
(尚未簽10月合約 但已經有排班 派遣公司也叫我先做)
因為當初簽約有一條是
我造成A公司損失
派遣公司可以向我求償
但這是簽8.9月的喔!!10月沒簽
另外還有一條是 工作滿三個月需提前十天告知離職
未滿三個月就沒有寫
所以我目前未滿三個月做個幾天隨時離職都是可以的嗎?不會被扣薪水的吧?
10月上個3-5天的薪水也是領得到嗎?(10月未簽約)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