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5日03︰02︰05
為防範大陸挖角我高科技人才、從事違法經營活動或繞道第三地、藉人頭來台,立法院內
政委員會昨(24)日初審通過「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將在台從事違法業務
活動罰金提高到最高新台幣1,500萬元,出借人頭給陸資規避審查者,可處最高2,500萬元
罰鍰。
陸委會指出,為防陸企在台非法活動及挖我高科技人才,政府研擬「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
」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中,兩岸條例部分修正草案涉及兩岸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
之二,防範陸資或陸企在台違法從事投資或業務活動,以及修正兩岸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
一條,建立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的赴大陸審查機制。
據兩岸條例初審條文,增列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
元以下罰金。
另為將出借人頭給陸資,規避審查違法來台者,列為「受同等處罰之對象」,條文也增訂
,出借人頭者可處12萬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也明訂,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
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或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
者,赴陸前應經審查會許可,違反者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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