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朋友說他公司之前解雇了一個能力很差的人,這個人心生不滿,竟然向勞工局檢舉公司
沒給他加班費,他列舉在公司任職半年的期間所有上下班明細,只要超過5分鐘他就列入
計算,要求公司補發給他一萬多元加班費。
朋友說他公司只是間十幾人的小公司,根本不需要加班,大部分的人幾乎下班後半小時內
就會走光。我看了這出勤明細,他也是下班後半小時內就會離開,但每天5分鐘、10分鐘
、20分鐘這樣累計,也累積數十個小時,竟然也好意思去投訴。而且老闆根本沒要求加班
,若下班後自己不離開,難道公司就要付給你加班費嗎?
我很好奇到底有誰下班會準時打卡離開的?收個東西、上個廁所、跟同事聊個天,也會晚
個10~20分鐘吧,像這樣不合理的要求,勞工局竟也要求公司要補給他,只能說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
我想大部分人應該都會花錢了事,然後檢討內部規定把它寫清楚,避免再遇到這種人。但
如果我是老闆,我會寧願花10萬請律師去訴訟,也不肯給這種小人1萬元,就算到最後要
判給他,也要讓他拿得很辛苦。
想聽聽大家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