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宏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台中市北屯區旱溪西路三段258巷80號1樓
負責人:林睦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026號
林睦鈞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936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罰單紀錄: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府授勞動字第1030009430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延長工時工資(
府授勞動字第1030009430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延長勞工工時超過法令規定(府授勞動字第1030009430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未依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府授勞動字第103000943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