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千萬的先進大大們
最近有面試上一家外商,流程已經跑到核薪階段,
HR要我提供公司當初的offer。
但是,當初在跟目前公司談薪資時候,是用total package,所以薪資結構大概就是月薪+補償=total package。
而當初拿到的僱傭合約裡面沒有提到補償金,只有月薪資,但我確實每一年都有額外拿到當初談的total package。
所以,我拿去年的綜合所得稅給HR證明我確實有拿到這麼多,但是HR似乎不認帳。
這樣核薪結果,可能會跟當初談的可能預期offer會有落差。
難道 綜合所得裡面的薪酬是不能作為證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