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網路平台業者,須在通知期限內移除投資詐騙廣告,除加強審核自律自治,也由源頭
端阻絕假投資廣告,減少民眾接觸詐騙機會。
若致民眾受騙 將負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修法內容,當警方要求限期改善通知函送達後,平台業者應於廿四小時內,將所指定
廣告下架,並檢附下架證明;未限期下架者,首次可處十二萬元,累計第五次以上按次處
六十萬元,可連續罰,致民眾受騙也將負連帶賠償等法律責任。
那是不是代表
台灣民眾
如看到詐騙廣告 入群組 被騙錢
台灣政府可要求
臉書/google
等美國企業負連帶賠償責任
尤其是youtube一大堆名人 老師 張大 還是他老婆淑芬
連已故的許文龍奇美董事長 都有
入群組 帶你飛 賺大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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