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前陣子跟主管討論試用期的議題,
主管說科技業的試用期並不完全合法,
這點讓我很訝異,
我目前經歷過的所有工作都有試用期,
試用期究竟是不是對勞資雙方的保障呢?
板上有沒有法學專家可以科普一下?
這是我找到的一些資訊:
https://laws010.com/blog/labor-dispute/probation/probation-01
節錄一些內容
(一) 試用期違法嗎?
試用期(英文:Probation)是許多公司用來考核與確認新進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同時也讓員工了解職務屬性、工作環境的評量區間。
試用期在目前企業中仍舊很普遍,但你知道嗎?勞基法早在20年前就修法把試用期刪掉了!
既然法律上已經沒有試用期相關的規範,那這樣保留試用期的公司算違法嗎?
其實不會!雖然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但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以及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認定「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允許的」,也就是勞動部認為,有沒有試用期、試用期多久,都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二)試用期資遣費怎麼算?
由於民國94年7月1日後的勞工都是採新制計算,這邊以新制的規範為主。
依照年資,資遣費計算標準如下:
年資每滿1年,就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年資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以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成年之比例計算)。
年資未滿3個月,一樣是依比例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