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留言底下達達公關動得真厲害。
勞基法早就刪除試用期規定,目前法界見解就是基於民法契約自由精神,勞雇雙方可以以契
約方式約定三個月試用期,但就不是合法。合法的是以民法契約自由精神資方可以跟勞方談
試用期,而不是試用期合法,真的合法那現在一堆公司早就到處都是試用期,外商一堆根本
就沒有那鳥規定。某P一直瘋狂亂帶風向,中華民國全部的法律都是基於大陸法,法沒規定
的事你就是不能做。
然後根據109年的判例是法院見解允許雇主試用期有較寬鬆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可以以
較寬鬆的方式解僱不適任員工但依舊是要雙方去談合意且雇主需舉證員工不適任原因而不是
能隨意權利濫用耶!而且判例最後還是有要補足資遣費的,亂講話想騙不懂的也要有限度。
公關真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