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邱顯智FB-體育署踹共、網協財報無附註

作者: morton7932 (morton)   2020-03-11 19:20:54
https://tinyurl.com/tqvo376
【大家還記得體育改革嗎?體育署已經忘記了,那你呢?】
 
今天的第二場質詢,我到教文委員會,來叫醒睡了很久的體育署,看看你手上的體育改革
,已經變成什麼亂七八糟的樣子。 
 
今年2月12日,棒球、網球、羽球、游泳四大協會虛灌人頭,操控協會選舉的惡劣行徑,
終於受到司法判決的制裁。
判決書:https://reurl.cc/lVVz2l
 
快一個月過去了,面對這麼明確的選務瑕疵,體育署好像看不到也聽不見,沒有任何作為

 
但是,體育署也不是都這麼佛系,2018年3月,體育署就曾經發函,要求健美協會重辦理
監事選舉。為什麼碰到了四大協會就軟趴趴的,請會員自己去告發。
 
所以,我要求體育署一週內,提交健美協會重辦選舉的調查資料,以及過去針對四大協會
以及其他協會的選務瑕疵所做的調查,通通送到我的辦公室來。到底體育署查了什麼,下
了什麼結論,我等著看。
 
更進一步來講,司法都判決了,難道體育署不用重啟調查,撤銷這些協會的理監事選舉結
果嗎?我知道,體育署一定會扯一大堆,所以我也把法條都找出來,人民團體法第58條、
國體法第43條都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各該主管
機關得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部分,並限期令其改善」。
 
一個月內,體育署把調查結果交出來。
 
再來,從去年底到現在,冰球協會、網球協會、羽球協會的秘書長,都因為詐欺、個資法
、偽造文書遭到判刑。這些罪犯的所作所為,都是嚴重損害協會運作,根本不該再擔任協
會要職的犯罪。
 
國體法第39條這麼鬆散的假排黑條款,體育署不用有態度嗎?至少比照公司法第30條,讓
這些人不得擔任要職,現職者立即解任。
 
質詢的第三個重點,我針對國體法第35條所規定的財務資訊公開,一一檢視各協會的落實
情形。完全不意外的是,體育署的訪評報告,根本沒有後續要求改正的動作。
 
最離譜的是,網球協會交給體育署的財務報表,竟然直接拿掉「附註」。沒有附註的財務
報表,還算是財務報表嗎?體育署收到資料,難道連看都沒看,就通通上傳交差了事?
 
也就是說,國體法第35條財務資訊公開根本沒有落實,我要求嚴重怠惰失職的體育署,一
個月內,限期改善完成。
 
我要告訴所有關心體育改革的朋友,時代力量不會忘記,更多關心體育的朋友也不會忘記

 
我也要敬告體育署跟各大協會,過去我當律師,從最強硬的國防部、法務部,我都交手過
也沒畏懼過。現在我當立法委員,為了運動員的權益,為了保護愛好體育的初心,我不會
輕輕放過,想要蒙混過關,就來試看看吧。
 
質詢影片https://reurl.cc/4RRL6D
手刀訂閱邱顯智YT頻道https://reurl.cc/O1baZR
 
圖片改作自產生器 ( https://reurl.cc/oLL87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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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秘書長+亂搞財報的協會,根本絕配
作者: joseph198909 (joseph)   2020-03-12 00:31:00
作者: jerry0913112 ( )   2020-03-12 0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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