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連結:https://bit.ly/3LqyK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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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國體法的假排黑條款,什麼時候才能發揮排黑作用?
涉犯詐欺和違反個資法的劉中興,原本是網球協會的萬年秘書長。
在2020年四大協會灌人頭案被判三年緩刑後,
網球協會收到體育署的公文,要求調整劉中興的職務。
結果這位網協的地頭蛇,竟然在理事會上請辭後,立刻被回聘為協會的顧問。
保安處分都還沒執行完畢,劉中興又在今年參選網球協會的理事。
今天我就請教林騰蛟次長和洪志昌副署長兩個問題:
第一,一個因為灌人頭影響理監事選舉公平性的頭人,
竟然繼續參選協會理事,適當嗎?
兩位告訴我,這不符合社會觀感、不太適當,將會和網球協會協調。
第二,體育團體的理事長是理事推選出來的,
但是按照國體法第39條的規定,理事並不在排黑的範圍內,合理嗎?
洪副署長答應我,體育署會再好好檢討,研議修法,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我要再次強調,體育改革到現在,協會組織的正當性、透明度始終不足。
體育署應該持續檢討、提出對策,不要再讓頭人持續把持協會組織,
讓民眾對政府、對體壇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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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有劉中興的地方,就有我
劉中興灌人頭案,完整時間軸請參考
https://www.pttweb.cc/bbs/Tennis/M.1648046668.A.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