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有感而發

作者: Geforce2GTS (小蔚)   2012-04-20 09:41:47
※ [本文轉錄自 Geforce2GTS 信箱]
作者: sansin ((@ <羞> @)) 看板: Kaohsiung
標題: Re: [板務] 有感而發
時間: Sun Dec 11 22:38:52 2011
※ 引述《samallan (板規修改中)》之銘言:
: ※ 引述《sansin ((@ <羞> @))》之銘言:
: : 這次這個玩樂置底真的超詭異的
: : 一篇玩樂文在以往,幾乎不可能,許多揪團的都被打回票
: : 沒有公告沒有規則慣例也沒有
: : 而這次這個新板主,為了這篇文,先給置底不說,還為此修改板規
: 我上任時沒有任何板規限制我對於置底文之裁定
: 修改板規一事早在 3-4宣告無效後就已在準備
: 何來為此事情修改之說?
是不是為此事修改?從板規中置底文規則來看,就是剛好適合那篇已置底玩樂文
只是有點小暇疵,再說了,前面說要討論置底玩樂文,沒討論完就公告置底文板規
不對號入座才奇怪吧
修改其他板規也是您也沒公告投票討論等啥就獨斷獨行的,自己先行修改公告的
: : 剛剛我仔細看了前後文整理一下
: : 一開始置底有人提出疑問,板主就發了篇文是板務討論的文
: : 結果那位被水桶的66回應兩篇,最後那篇板主幾乎沒回應,就沒討論完
: 前面那篇我沒有看到他回應
: 那篇文章底下推文,我也說明了我只有假日可以全盤的詳細檢視板規並作修正
: 而在我修改板規之後為求時效迅速公布,有何不當?
您都水桶他了,看完他的文找好理由很簡單吧,何況還是板務討論文
您不只求時效,置底玩樂文都是先置底才找規則,說討論未討論完就又求時效先公布
板規修改一堆,完全獨斷有投票討論過嗎?只一位板主,要討論要公告都是您說了算
: : 板主就公告新板規,看起來很像量身訂作置底玩樂文規則
: : 可惜的是,新板規成立了,生效是今晚十二點,而那篇已置底的玩樂文卻違反新板規
: 法律要失效也有緩衝期
: 新法要生效也有公告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最快還要第三日始生效力)
這裡是PTT
: : 沒仔細看還不易發現,就是期間要20~30天那篇不到二十天
: : 沒有公告沒有規則慣例也沒有,板主就硬上讓玩樂文置底
: 那麼,請問哪條不准我這樣做?
: 你們一直舉冰凍局的例子,問題是直到現在仍然沒有人將完整經過提供給我
: 我連冰凍局是什麼東西我都不知道
: 請問我要如何去評價?
: : 板主自己發板務文說要討論,結果沒討論完又硬上發新板規公告
: 要立規範是你們講的
: 現在我立了又說沒討論完立規範是硬上
: 暫行規則也說了
: 二、板務建議文章開放,但須完整說明提案及理由
:   理由是否充分由板主判定後,再決定是否開放討論或逕付表決
:   無法提供充分理由者,可透過板主信箱,由受信板主決定是否受理
:   板主提出提案時亦受同樣限制
: 表決結果沒出來之前,都不是板規,不具任何拘束力
: 何況根本還沒付予表決?
你拿你這套說法去別的板試試,大概只有您把公告的板規不當成板規看的
: : 然後又在公告底下說,再討論新板規先用,有問題再刪再改
: : 我發現到那篇玩樂文違板規,水球問板主,板主也認為不妥
: : 可是他就是說,要等到新板規生效十二點到時才要卸除置底
: : 已經都以為不妥了,還要硬上到十二點新板規生效
: : 整個感覺超詭異的,整個感覺。。...
: 如果要不詭異的話,那麼請容許我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作決議
: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
: 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
: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 依上開條文但書
: 該文繼續置底,至12/24日取下
又要硬上了,我的水球紀錄寫著你自己說要新板規生效就卸置底
拿啥中央法來談PTT高雄板務?
板主您的作風為啥變來變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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