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 6 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
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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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呢,有分「具持續性、足以測量」和「不具持續性、不易測量」兩大類。
前者的主管機關是各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後者的主管機關是各縣市政府警察分局和派出所。
「持續性」的例如工廠的機器,每日不停的轉動。
「不具持續性」的例如,KTV(唱歌吼叫)、豆干厝(歐巴桑呻吟)、
或者居家的音響、電視、寵物吠叫、夫妻打架等。
所以你評估一下那一間便當店是否有持續性,是否容易測量?
還有一點,那家便當店是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它是營業場所,它有權發出這個聲音。
例如一間鐵工廠,如果每天發出打鐵的聲音,是合法的。
好比便利商店,每天「叮咚咚咚,咚咚咚咚」那個自動門,是合法的。
它有營利事業登記證,這是它的營業項目合理之聲響。
若是這樣,那還講個屁股?由它去囉?當然不是。
跟你說一個小秘訣,你要看那個便當店(或營業場所)是否設立在「集合式住宅區」內。
舉凡公寓大樓、社區等。
如果你那間,嗡嗡嗡叩叩叩碰碰碰,它在住宅區的話,你可以爰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
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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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它雖然是營業場所,但是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牴觸。
它仍不可以發出喧囂、震動或相類似之行為。
你可以爰引這一條,但是主管機關在各縣市政府營建處,
公寓大廈不是環保局或警察局來管理。
欸,我逐字打的,不信,你可以把我講的,複製去GOOGLE,
找不到一模模一樣樣的文章。
我吃飽撐著幫你解決這個問題,而且TEST板不計算P幣。
我虧本ㄟ
另外你可以爰引以下
【噪音管制法】
【第 9 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上係指持續性的噪音。
同上,
【第 24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
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
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
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
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
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
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以上持續性噪音,權責機官在各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所以它碰碰碰碰碰嗡嗡嗡叩叩叩叩,有三十天的鑑賞期,哦,不是鑑賞期啦,是改善期。
如果你真的檢舉成功了,它還可以碰碰碰嗡嗡嗡扣扣扣三十天。
幫你一哭一哭。
※ 引述《u2561027 (愛吃又怕胖)》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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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早餐、午餐、晚餐、點心、下午茶及宵夜不定時定點開敲,365天24小時全年無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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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敲起來、摔起來、放在地上摩擦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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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的都不叫甩門喔,一定要全力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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