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試文20240609

作者: haywk (oao)   2024-06-10 11:43:17
#看的到吃不到,望梅止渴
#台南市政府民治市政中心身障車位管理
#溪北邊緣化,行政放生,其實司法也被放生了
#逃げるは恥だが役に立つ
#鄉下就是要有鄉下的樣子
先給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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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停車位的位置除了本文重點-身障車位沒有單位能願意管理外,還有是在人行到內側,
要停就得行駛人行道。因為新營區已經在2023/10開始實施路邊停車位收費,所以免費的車
位變成稀有珍寶,晚上這裡的停車位都是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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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文主題,新營區公所門口的兩個身障停車位,這兩個身障車位我陸陸續續觀察了至少
3年,為什麼說陸陸續續,我又用不到,會用到的人都不在乎了,我幹嘛替別人操心,法律
要人民冷漠,國家要人民冷漠,那就冷漠啊,不然被說住海邊多管閒事。
在2022年時通知警察來是會舉發的,這是我和新營分局督察確認過的。
到了2023年中警察就不舉發了,因為我通報後警察來了又走了,打110問,又去新營分局中
山所詢問,已經被認定為路外停車場非屬道路範圍所以警察無法開單舉發。停車位的位置是
不是屬於建築物退縮地(=人行道)這件事這次不討論。
當時身障車位告示牌寫了發現佔用打06-6565483,結果是空號,為此我問了新營區公所、新
營分局交通隊、新營分局交通組、交通大隊,沒有人知道這支電話是哪個單位,我是查了go
ogle是交通大隊新營拖吊場的舊電話(有跟拖吊大隊確認過)。
所以我就寫了1999反映,並且我還特地去區公所溝通這是路外停車場,千萬不要推給警察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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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更新後的告示牌還是寫110電話,既然這樣我就打打看,結果被晾在區公所門口兩小時
根本就不派人來,其中還打多次110,後來我就去中山所出示告示牌照片,警察只回說區公
所要怎麼寫那是區公所的事情,反正他門就不會去處理也沒有權處理,我說我知道啊,那你
們要跟區公所說明啊,只得到"不關我們的事"....蛤....政府不是一體的嗎?
我只好再去找區公所,區公所堅持這就是警察的工作,認為我是法盲,沒辦法,我自己連繫
了交通局,交通大隊,拖吊分隊,沒有人要出來整合意見,所以110電話就一直持續到現在

其中我親自到永華市政中心反映多次,得到已經處理好了,我一再說明還是一樣啊,告示沒
改,打110警察不處理。
到5/27日到永華市政中心又說了一次,真的心累,所以當天我就拍了實測影片。
https://youtu.be/8e-Ui7_X7kM
這就台南市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心態,能混就混,人民累了就不會來了。公務員越認真只會得
到更多的工作,所以最好的策略就是裝死,當浪費時間反映無效果,還會繼續這樣做的人一
定是傻了。
依法論法,特別法由於普通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
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
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
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
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
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
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參照,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為重要法規適用原則。
台灣是行政獨裁體制,要搞人民的時候沒有"沒法律可以用"的問題,沒有就自己生出法律來
,就像府前路二段台灣銀行門口的停車位被長期停車,台南市政府就可以修改自治條例來對
付。
<例子>
人家合法停車,有繳停車費,長期佔用,頂多就是道德問題,台南市政府一開始修改自治條
例停車只能停三天,被破解又修改《台南市政府廣告物自治條例》,針對「遊動廣告」規範
限制停放的時間和路段,且車身用框加附廣告物行為,也在禁止樣態中。
把抗議標語布條認定為"廣告物",無視2015年12月18日開罰法輪功抗議布條被大法官認定違
憲的釋字第734號解釋精神。
台南市停車場自治條例停車格不能停超過三天,新營區還沒停車格收費前,停超過6天的有1
9%,一樣是防礙他人公平使用,政府有拖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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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後也是有停超過3天的,政府有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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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再回到主題,依法論法,路外停車場身障車位被佔用警察能不能開罰,依據前述法律
警察機關當然可以,
區公所也可以自己叫警察來處理,也可以拍照送交通局停管處開罰,
交通局可不可以自己派人巡查開罰,可以。
法律上每個單位都可以處理,但是每個單位都有理由說不能處理,反正就是沒有人要處理,
把該停車區設定為道路範圍讓警察來開罰也可以啊,
行政法院實務認為,開放公眾使用的停車場屬於”道路範圍”,相對不屬於道路的停車場是
公寓大樓僅供住戶使用的地下停車場之纇的場所。參考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度交上
字第35號判決(停車場內停紅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54號判決(行政肇事逃
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停車場內酒駕),詳細內容請自
行到司法院法院查看,貼出來太多字了。
接下來看”交通部95.08.18.交路字第0950008014號函”
https://i.imgur.com/fNp1Guh.png
交通部95.08.18.交路字第0950008014號函的意思就是說要把路外停車場視為道路延伸範圍
只要有供公眾通行的客觀事實和地方政府公告就可以了,這個函釋法院是引用的。
那別的縣市怎麼做。
新竹市的食品路振興路橋下方停車場,
https://imgur.com/a/ZrFQTDc
https://imgur.com/a/GiumQsV
https://i.imgur.com/iqltfxv.jpeg
https://i.imgur.com/KSoMQa8.jpeg
苗栗的停車場
媒體報導https://autos.udn.com/autos/story/121040/5552324
遏阻違規亂象 竹南12個停車場納入道路範圍7月起取締違規
2021-06-24 10:19 聯合報/記者胡蓬生/苗栗即時報導
https://imgur.com/a/JwsyAnt
https://i.imgur.com/YugaZwl.jpeg
結論
成功的人找方法,失敗的人找理由
新舊告示牌對照圖
https://imgur.com/a/whpWnmV
https://i.imgur.com/oEv3cq4.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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