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試]

作者: Axwell (Axwell)   2024-12-26 10:40:27
Q1: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明知違法」?
A:被告柯○哲多次親自參與都發局所舉辦之論壇,且都更市政為其任內自
豪政績之一,其明白知悉京華城為大型基地再開發,不符合都更法令,
無法適用任何都更方案;復經前都發局局長林○民明確告知及提醒,京
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被告柯○哲於核准京華城案送公展時,該簽呈所
附都設科及都更處公務員、都委會眾委員之反對意見,均明確指出京華
城案非屬都更案件,依都更法令拿取容積獎勵於法未合等情事,足證被
告柯○哲已明知該簽呈記載京華城案要以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
等都更獎勵項目,「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取得容積獎勵等
文字,係屬違法。
Q2: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收受 1500 萬元之賄賂?
A:由被告柯○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
姓名、數字、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
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現金交付;被告柯○哲自承:「如果邱○
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工作簿」確為被告柯○哲
親自製作記載收受資金之帳簿,而該帳簿第 12 列記載:「日期
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 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再者,比
對被告沈○京於 111 年 9 月 12 日傳訊感謝被告柯○哲協助取得京華廣
場建照、力邀被告柯○哲至動土典禮剪綵,得其應允後,被告沈○京即
自 111 年 9 月 20 日起令吳○仙提領現金 1,600 萬元作為準備。嗣鼎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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