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五○點以上
: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五點,超過
十五點以十五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團體辦理
審查認定。
關於倫理道德與法規的積分
在衛服部的繼續教育積分系統內
關於第三第四點的積分 我記得在之前也是寫超過15點,以15點計
專業課程的學分須達135學分
但最近登入之後發現
第三第四點倫理與法規 原本超過不列入積分的學分 都列入積分
"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積分總合需達15分,目前為21.60分,超過僅可計30分:符合"
專業課程的積分達換照標準變成需要128.4分就可符合換照標準
關於繼續教育的法規當中倫理與道德的學分上限....有修改嗎?
我該繼續奉行法規專業課程規定135學分 還是相信積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