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法規問題想要詢問版上各位物理治療師
我有試著去找答案,但是答案不是很清楚或是找不到
以下是欲詢問之問題:
1. 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以及第17條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左:
一 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 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 操作治療。
四 運動治療。
五 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 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 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物理治療生業務如左:
一 運動治療。
二 冷、熱、光、電、水、磁等物理治療。
三 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四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
想請問,如果物理治療師執行震波算是有違法之嫌嗎?
又想請問,物理治療生要是執行
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訂以及操作治療等
算是有違法之嫌嗎?
2. 我聽認識的復健科診所的櫃台掛號行政人員說:復健科診所的掛照比例
物理治療師的比例必須大於等於物理治療生,真的有這項規定嗎?
此外,如果有復健科診所的某些時段只有物理治療生而沒有物理治療師
算是違反法規或是有違法之嫌嗎?
3. 如果有復健科診所聘用無照的物理治療科系畢業的工作人員
該人員要是造成醫療糾紛的話,有責任的會是那些人呢?
該診所的負責人?醫生?當日有掛照的物理治療師?當日在場的物理治療師?無照的那位?
以上算是一些小問題,但是翻過法規的書,部分找得到答案,部分很含糊,部分找不到
是以上來尋求各位先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