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的大大好
小的本來下禮拜9/15即將參加喜鴻旅行社的北海道團,
也是小的第一次參加北海道的旅行團。
發生9/6北海道大地震之後,從網路及新聞上發現札幌災情嚴重,
其中包括土壤液化、路面崩裂,我們其中一天所住的飯店也停電導致設施無法使用。
雖然離9/15出發日還有一個多禮拜,但我跟家人討論認為災後仍然不適宜觀光,
所以主動聯絡所報名的旅行社,業務卻說災後期間,只要飛機有飛行程就會照常進行,
若行程間遇到交通、住宿、活動的阻礙,才會當場另改行程。
而現在問題來了,只要行程照走,我們若選擇延期就屬解約的一方,
合約內總共有三條與解約事宜有關的條文,旅行社認為若我們解約,
將根據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旅客須賠償旅遊費用之百分之三十。
但我們認為因災情嚴重,所以理應能夠適用於第十五條,按旅遊費用百分之五賠償。
旅行社方也強調合約解讀上的分歧,已經打電話問過品保協會以及觀光局確認過,
這個案例沒有辦法以第十五條解約。
想問一下版上的大大們,有人剛好也遇到這樣的情形嗎?
我們認為災後一個禮拜符合「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身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
這個條件,是不合理的嗎?
品保協會跟觀光局算是公正第三方嗎?他們的認定會影響所有旅行社合約嗎?
另外,我們提出只是想改去同一家旅行社的其他行程也還是要賠償30%的費用,
也是合理的嗎?
首次在此版發文,若有違反板上規定之處,請各位大大鞭小力點。
以下附上條文:
第十三條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
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 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其餘省略)
第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
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
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旅客)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形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
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第一項
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第十五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生命、身體、健康、
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
百分之5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