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第一次幫爸媽訂去日本的團體旅遊...
12/4要出發的到現在報名還沒超過8人...感覺就是不會成團了...很想要退訂金...
查了一下法規發現: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組團旅遊最低人數):本旅遊團須有○○人以上簽約參
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
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害。
為什麼是訂"七日"?
七日如果真的不團要找別的團也不多了,好的團也都已經滿團了。
假期也預了...又不想把假空在那...這個法規真的不ok!
很不站在消費者立場想!完全偏向商家的法律,怎麼都沒有人提出要修改此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