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17歲的A,剛考上高中,父親B遂給予2萬元,以資鼓勵,並表示只
要是正當用途,都可以使用該筆金錢。因為A必須每天通學,而且看電視購
物頻道頻打「摺疊式」腳踏車廣告,所以有意購買一輛腳踏車代步。A頻頻
在市場上比價之後,終於向C購買一輛價值1萬8千元的摺疊式腳踏車,
A給付1萬8千元,約定明天取車。
隔天A取車時始發現隔壁腳踏車店,所賣的同型腳踏車更便宜,遂立即
以身上的1000元為定金購買之。C久久不見A來取車,遂打電話聯絡,恰
好為B所接聽,C始知A是17歲的高中生,C頗感不安,遂給B一個月的
時間,要求確認買賣契約。因為B對C的說話口氣頗感不悅,因此反而要
求C必須反還1萬8千元。
問:B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擬答
A、C間腳踏車買賣契約(民法§345),意思表示合致後成立(§153)。
但A未成年,C可否依民法§367請求價金?
1.A的契約行為
(1)高中生購買腳踏車作上、下學交通工具尚非少見,但1萬8千元,對一高中
生而言並不便宜,故A未成年所為的契約行為不可直接依民法§77但書而
有效。
(2)因A之父B,曾表示「只要是正當用途,可自由使用該兩萬元」,王澤鑑老師
認為:為符合民法§84之立法目的,應認為民法§84之允許及於負擔和
物權行為。故A、C間買賣契約成立。
本題A曾另以訂金為另一買賣契約(§345),學生認為為充分保護思慮不周之
未成年人,應認凡經完全履行價金之買賣契約均為有效。
小結:A、C間契約有效。
2.A的物權行為
A的物權行為也因民法§84而有效,如上述。
3.C的催告
C不知B是否曾對A為契約之同意,故對B催告(民法§84),是給B再一次決定的機會
無害A、B方及交易安全,故應同意B默示拒絕的效力及C的催告行為。
結論:A、C間契約無效,C需反還18000元予B。
我沒有補習,本來的學校也沒法律系,除了版上我不知道還可以請教誰,所以不好意思
打擾了!(我是報考法律系二年級的考生)
1.請問這篇擬答要怎麼改進?包括用語上的調整。
2.是不是一定得這麼說?哪些說了比較保險?
(1)"C可依民法§367請求價金的前提是,A、C間買賣契約有效成立。"(點出架構)
(2)" 未成年人為契約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除非是「日常生活所必須」
或「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否則效力未定。
高中購買腳踏車作為上學交通工具,尚非少見,是一「日常生活所必須」之行為。
A所為的契約行為有效。"(三段式論證)
(3)"問題是A可否自己代理?民法§106規範目的在避免「利益衝突」..."(先提出問題)
3.除了767、184、179等重點法條外...
有一些債編爭點要寫嗎?寫了有加分?
(1)"根據民法§166之1第一項,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契約須完成公證..."
(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4.要約引誘的題型,可不可以這麼說?
"A在網頁刊登廣告是一要約引誘...真正的要約是B寄送的E-mail"
還是應該"A在網頁刊登廣告是以有限物品,向不特定多數人販售,應認為其刊登
無法效意思,是一邀約引誘...真正的邀約是B寄送的E-mail"
5.撤銷權的題型,整個架構可不可以這樣寫?
"...
2.B的請求權消滅原因
(1)A有一意思錯誤
(2)非因A之過失
此處傾向採「重大過失」標準,否則撤銷權的適用過於狹隘...。
(3)A行撤銷"
(書上的擬答架構是: 1.民法第77條但書 )
2.民法第84條
3.相對人的催告確認
問題又臭又長,先謝謝大家的熱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