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mjames (tim)》之銘言:
: 所謂邀約之引誘係針對不特定之人發出應無發生法律上任何之關係
: 但為何http://ppt.cc/hl3I
: 99民總第一大題第三小題法官會認為A公司的標價有效?
: A公司標價就算錯誤也只是邀約之引誘吧???
: 題目這樣出就表示他是將A公司之標價視為邀約了
: 是小弟對邀約之引誘認知錯誤嗎??
參照題目末段:假設,消費者完成網路購物程序,A公司的收單並回覆,契約即可認定成
立。
是以本案認A公司標價網頁為要約之引誘,消費者完成程序係為要約,A公司系統之回覆即
為承諾,第三小題即可以意思表示錯誤之表示行為錯誤(民88I)處理之。又乙認A連續標價
錯誤係故意為之,故意思表示有效,即指A之表示行為其並未發生意思表示不一致,A自始
具表示意思,知其標價之行為,更具效果意思欲使其發生法律上之效果,意思表示自為有
效成立。
延伸閱讀:http://www.eyebook.com.tw/books/06103/06103-CON.pdf
不過題目裡面並未明示A的回覆到底是指系統的自動回信還是發現錯誤之後的回覆,這方
面只能自己假設了
: 第二個問題是
: 客體錯誤 打擊錯誤 因果歷程
: 若有阻卻故意之結果 是指構成要件即阻卻故意??(應該沒錯吧)
: 而誤想防衛 的阻卻故意 依通說認為應該是罪責那邊阻卻故意吧???
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是如此沒錯,此即成構成要件具故意,罪責阻卻故意之結果,故
為成立故意犯,然負過失之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