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賣方未立標價和買賣契約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2 23:09:46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JfcBeBT ]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LAW
標題: [問題] 賣方疏忽未立標價是否可將意思表示撤銷
時間: Sun Jun 22 13:00:19 2014
各位好!不好意思,這邊方便讓我問一下民總轉學考的問題嗎?
我已經有把答案稍微做了個修改
謝謝! 題目如下:
(題目)
旅館主人H在旅館之每張用餐桌上擺有一籃桃子及「每顆新台幣四十元」的牌
子一個。在此家旅館點由〞蘆筍湯,炭烤牛肉及花椰菜,點心〞所組成,共計
新台幣四百五十元之餐點一份的顧客G,吃了放置在他餐桌上的兩顆桃子。G
認為這兩顆桃子是其所訂之餐點的點心,所以他拒絕爲這兩顆桃子另外再支付
新台幣八十元。
(一) G 之主張於法有據?此與當G 未看到擺設在籃子旁的牌子時之法律結果
是否相同?(15 分)
(二) 當 G 坐到餐桌之前,另一個顧客由於疏忽大意將該牌子藏在餐桌底下時
,H相對於G有哪些請求權?(15 分)
今天下午請教了個前輩,他告訴了我關於契約不成立可以提出民法179條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問題。於是我針對這個請求權,再第二個子題做了以下修改:
但第二個問題提到旅館主人可以,因表示行為錯誤而將意思表示撤銷之,
請問因為標價沒放好讓顧客以為是附贈之點心,以賣方的立場而言,對買方的
出賣的意思表示提出表示行為錯誤而撤銷,會不會很奇怪?
我覺得好像有點奇怪。在於老闆為什麼要將這個意思表示撤銷?
但是如果意思表示不撤銷,又要如何推定其買賣契約不成立?
才能開始寫後面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如果題目是反過來問顧客可以對老闆以什麼樣的理由提出
支付價金的抗辯,我自己自擬了這個問題然後自行回答,如果板友有對我的答案有所
疑惑的,是否也能不妨煩請各位指教。
我比較沒有問題的是第一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我參考了參考書的寫法,問法和答法幾乎
八九不離十,但如果各位板友覺得我還有地方疏漏的,方便的話也可以幫我指點一下嗎,
謝謝!
我的答案如下:
擬答(一)
(一)按契約得依要約與承諾之合致而成立。所謂要約,係以訂立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
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要約一但成立後,要約人即應受拘束,民法第154條第1項參照。
如經相對人據以承諾,契約即成立。(民法第153條參照)
(二)本題旅館主人H在旅館之每張用餐桌上擺有一籃桃子及「每顆新台幣40元」,依上述
民法第154條規定,係屬要約。而顧客G吃了放置在餐桌上的兩顆桃子,係屬承諾。按民法
第153條,要約經相對人承諾,契約即成立。故顧客G須為這兩顆桃子支付新台幣80元。G
於法無據。
(三)顧客G未看到擺設在籃子旁的牌子,以為兩顆桃子是所訂餐點之點心,屬於動機錯誤
,動機錯誤之意思表示錯誤不可撤銷,G仍需支付新台幣80元。
兩者法律結果相同,顧客G都有支付兩顆桃子價金的義務。(民法第367條參照)。
擬答(二)第一種版本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22 23:33:00
182I端視受領人是否有購買桃子的消費計畫為什麼要一直強調意思表示錯誤呢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00:16:00
請問不當得利的前提要件不是要有無法律上原因嗎故契約不成立不是不當得利所說的法律上無原因?然而再這題第二小題裡面,能夠說明契約不成立的原因不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表意人將意思表示撤銷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23 00:18:00
我一開始就桃子而言根本沒有消費的計畫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00:18:00
其實我發這篇文章請教各位也是想問這邊該怎麼把不當得利的買賣契約無效來做討論您的意思是,第一小題要約和承諾成立,第二小題因為牌子被藏根本不構成買賣契約,所以自然有不當的利的問題產生 是嗎牌子被藏而相對人吃了桃子,只是在表達契約不成立的問題因為根本意思表示不一致,(民法153)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23 00:23:00
第一題擬答誰寫的,還有題目跟問題來源有疏漏字嗎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00:24:00
構成不合意而非意思表示錯誤,是這樣嗎第一題擬答是我自己撰的題目都沒有疏漏字,這高大97年轉學考問題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23 00:25:00
第一題情形1.看樣子是說,我知道桃子要錢,但是我還是吃下去。2.我沒有看到有貼價錢既然我看到你有貼價錢我還是吃了,當然就是有認知所以這部分沒有問題,367請求價金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00:27:00
講錯,這高大101二轉民總 題目在這http://ppt.cc/oiR6謝謝,那第一提沒有問題,第二題我依照您的意思在修改看看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23 00:29:00
再來,顯然自己過失未注意價格,那就排除意思表示撤銷要件,所以還是要付錢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00:29:00
應該就是你所說的不合意?(施啟揚民總300頁)而非契約失效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23 00:31:00
第二題,這是因為第三人將價錢標誌藏放起來,那消費者也不知道,沒有消費目的,就標的物桃子顯然與店家沒有達成一致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00:32:00
謝謝上面那位前輩,那請問沒有消費目的和動機可以參考哪個法條,還是單純述說買賣契約根本不成立(不合意)即可?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23 00:33:00
那怎辦,東西我還是吃了阿,我們看看利益移動的軌跡,我確實吃了東西受有利益,店家總體財產權也有損害,造成這樣的行為和結果有直接因果關係,所以店家可以主張179不當得利,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00:34:00
我下午剛好跟個前輩討論到不當得利的前提要件,有無法律原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23 00:35:00
可是我不知情阿,知道不能吃呀,怎麽賠,好險法律有規定善意的賠償範圍是182I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00:35:00
因的的這個問題,所以我想是不是前面的部分務必說明到契約失效,而失效的原因是因為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民法153)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23 00:39:00
是要討論的你把他契約當成成立再撤銷會有信賴利益賠償的問題我是打從一開始就不認為我有買桃子的意思,所以就桃子這部分的法律行為是不成立的,不過吃了人家東西總是該負責,負責這部分有181I有規定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00:53:00
所以這還是要用意思表示不合致(法律行為,契約行為)無效去討論了,很感謝ohya0903這位前輩,那可否請問我第一小題的答法OK嗎,有沒有什麼疏漏的部份?
作者: Limportant (Limportant)   2014-06-23 04:58:00
不合致的話是不成立而不是無效吧?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11:09:00
樓上謝謝,已經把無效改成不成立了,小地方沒注意到 ^^
作者: trygone (trygone)   2014-06-24 13:34:00
看完擬答後我只有種感覺,這是考債總還是考民總阿?而且大一要求請求權基礎寫法意義何在?光是債總要件都沒念過,寫這麼多債總是在考大二還是考大一?況且總則篇幅勢必受到限制吧?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4 22:15:00
高大轉學考二年級的民總長考到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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