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法總則最高法院裁判見解150205

作者: StevenWa (Steven Yen)   2015-02-05 15:41:48
民事財產法:民法第71條前段禁止規定之類型暨取締規定之判準
爭點:取締規定之判斷標準為何?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76號民事判決意旨]
(載於:104年1月司法院公報)
查國家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確保人民福祉及貫徹政府政策,在 不違反憲法
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下所制定之行政法規,其規範內容若在禁止當事人(包括政府機關
及人民)為一定行為,而屬於民法第七十一條前段所稱之「禁止規定」者。倘權衡該規定
之立法精神、規範目的及法規之實效性,並斟酌其規範倫理性質之強弱、法益衝突之情形
、締約相對人之期待、信賴保護之利益與交易之安全,暨當事人間之誠信及公平,足認該
規定僅在於禁遏當事人為一定行為,而非否認該行為之私法效力者,性質上應僅屬取締規
定而非效力規定,當事人間本於自由意思所成立之法律行為,縱違反該項禁止規定,亦仍
應賦予私法上之法律效果,以合理兼顧行政管制之目的及契約自由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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