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結果:
請版主把Q和P的水桶60天判決減為水桶至30天
理由:
1.說真的,版主只有因為版上那兩篇文章就認定他們把私底下的問題公開到台面上
該用水桶處置這一點,當然沒有問題,但是,60天真的過重
2.我沒有看到Q和P嚴重鬧版之情事
這一點,版主請注意,你水桶的時候必須把證據文章備份
否則今天這個情形就是小組長還要慢慢找,找不到就很難說服別人"60天"的水桶
3.至於寫信嚴重打擾事宜,如果過於嚴重可以跟小組長反應
或著也去violation版申訴
如果過於嚴重者,我可以把此人列為不受歡迎名單,不接受他任何申訴
以上如有不服,請去Uni-service版
jo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