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
由於一些變化和個人計畫的改變, 小弟決定離職回台
有幾個問題和疑問想在這確認一下, 已爬文旦還是有些疑點
1. 小弟H1B是在去年10/1開始生效, 今年01/31準備離職
這情況下離職是不是就沒有所謂的grace period 10天的逗留權?
我的理解是必須用滿期限3年才有10天逗留的權力是嗎?
2. 如果01/31離職後想多留兩個禮拜時間是否要file I-539轉換身分?
這個可以自行file嗎 還是需要律師幫忙? 以我現在正這種情況是不是就要開始
file I-539了?
希望有經驗的或資訊的能告知解答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