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一下我遇到的狀況:
我去年9/23想回美國博士畢業的母校拜訪論文指導教授,打算停留兩個半月因此申請ESTA
但在麻州入境的時候,海關人員認為我的拜訪帶有商務成分,因此拒絕我用ESTA入境
海關人員認為我應改由J-1或B-1/B-2簽證入境美國。
被拒絕入境(遣返)時護照上所列出的法條是:inaccordance with INA section 217
博士畢業日期:2013/9
現在工作狀況:台灣大學博士後研究員
另外在美國海關的對話有記錄下來,如有需要的話可以提供作為參考
這次我打算在今年五月中拜訪指導教授,並請對方學校提供邀請函註明演講邀請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版上大大:
1. 去年九月被拒絕入境,申請今年五月用B-1簽證入境中間會不會間隔太短?
2. 這次申請在美國待的時間是否不宜過長? 比方說兩週是否為適當的時間?
3. 最近歐洲恐怖攻擊是否會影響最近簽證的申請?
4. 請問在面談的時候應主動將被入境被拒的過程向面談人員說明,還是等到被問的時候
再進行說明?
感謝大大們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