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
我今年入境美國兩次,都是用ESTA入境。時間點如下
2016/02/23 以旅遊入境,待三周。海關給了90天的停留期,準時在3/17出境
2016/03/29 又再次入境。目的是公司出差。且停留時間到5/15。海關沒有問太多
但是只給了停留到6/8的期限。而因為公事沒有解決完,所以有延期改機票。
最後是在6/5出境離開美國。
現在公司又希望在八月底或九月初能去一趟美國出差,時間為一個月。
爬文得知待在台灣的時間比美國久會顯得比較有誠意。九月初再入境的話已經回
台灣三個月。不知道我這樣的情況會不會容易被海關刁難?甚至拒絕入境?
若在海關時被刁難,能否請海關聯繫公司請公司說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