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星期申請E2簽證被拒絕了,同一個律師,同一個投資項目,上上星期一個法國商人過
了我卻沒過,
面試官給了我二個理由:
(1) 你未能證明該企業是真實營運的企業。
(2) 你未能證明該企業的財務收益明顯超過謀生所需。
然後告訴我用B1/B2去實際經營一段時間再回來申請E2。律師建議我
A. 用B1/B2去過幾個月後轉E2,再回來台灣
申請一次。
B. 用B1/B2去六個月,到期前申請延六個月
一年後再回來申請E2。
想請問各位版友,哪一種方案風險比較小?如果在美國無論轉換身份或延期,如果被拒,
對以後去美國有影響嗎?還有其他的建議嗎?謝謝大家!
P.S. 今年五月曾申請ESTA去參觀投資的公司,待了五天就回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