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兩年多前申請過J1簽證
DS-2019上有被勾選subject to two-year residence requirement
DS-2019的終止時間為2017/6/30
當時拿的是美國那邊的薪水 但是經費來源是non-federal funds
請問我還是得辦waiver才能在兩年內申請H1B嗎?
剛剛查詢H1B好像有最低薪水的限制(60k/year) 請問這是適用所有H1B嗎?
還是美國大學或非營利研究機關發的H1B不受此限制?
畢竟大部分博後的薪水好像都沒那麼高...
另外想請問 如果H1B卡在薪水不夠而不能申請的狀況下
在非營利單位(包括學校)的博士後還有哪些簽證可以選擇?
目前回台灣未滿兩年 所以原本的J1有受到12/24months bar
感謝大家耐心看完 簽證的問題果然很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