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第一次發文有不當處請見諒。
背景簡介:
目前我有幸拿到2018fall的博士班錄取,也拿到I-20準備辦理F1簽證。
但因為習俗原因(12月前無法結婚)不能與女友先結婚她再以F2簽證和我一起去美國。
爬文後發現她是高危險群(無收入、無財產、適婚單身女)。
想到的做法有:
(1) 她先拿ESTA跟我一起八月出發待三個月(但超怕她在美國被原機遣返),
十一月先回台灣等我十二月(聖誕假期)回來結婚後再以F2簽證跟我回去。
(2) 她去辦理B2簽證,但感覺拒簽機率超大...
(3) 她先在台灣等到我十二月回來後結婚再以F2簽證跟我一起去。
主要問題是:
1. 以上哪個做法比較可行呢?
2. 因為第一年沒有獎學金,F2簽證會需要獨立的財力證明嗎?
感謝大家耐心的看完以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