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於去年八月收到H1B RFE notice,OPT已於六月到期,於是使用CAP-GAP繼續工作。
九月初律師寄出RFE補件,到了九月底還是沒有結果,只能停止工作,
留在美國等結果,沒想到這一等就是四個月.. .一直到上週才收到被拒的消息。
律師說他有60天的grace period,但網路上有人指出OPT的60天早在11/30就結束了,
此時被拒便是Out of status,拖太久不出境甚至有可能收到開庭通知。
但我朋友似乎很相信律師說的話...
想請問以這個情況而言,律師說的60天可靠嗎? 友人是否應該及早(下週)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