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rcadyii (123456789)
2019-04-24 23:27:19上面某篇的推文讓我修正一下,PTT的推文系統太爛了,
1.保固契約非保證契約,因為買賣結束債之關係消滅,
保證契約不會繼續存在,而保固是在買賣後才開始發揮它的作用。
另外出賣人也不太可能自己保證自己。
2.物之瑕疵擔保必須在交付物品時,瑕疵就存在,也就是它本來給你的卡
就是壞的。但這東西幾乎已經被七天鑑賞期或各通路的無條件退換取代。
3.保固契約是在約定期限內,商品損壞時,賣方附維修或賠償責任。
這有一個判決,98台上1214,認為保固契約是瑕疵擔保責任的延長。
但它畢竟只是判決,因為在邏輯上並非完全涵蓋,
還有另外一種可能是,保固契約是獨立於瑕疵擔保責任,
因為沒有完全檢驗邏輯,這個判決只能說有參考價值,不是真理。
4.假設保固契約獨立於瑕疵擔保,此時它是屬於商品的一部分,而發揮
類似債權物權化的效果,隨同商品一併移轉給二手買家。
或屬於廠商與原始買家之間的相對契約,後手不能對廠商主張效力。
5.若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應認為保固契約隨商品移轉最為有利消費者。
然而,以前我們老師說過,一昧保護消費者,最終使成本上升,
會反饋到那些沒有使用保固的消費者身上,反而對消費者更不利。
所以怎麼解釋,見仁見智。不想花心思的人,你就實務見解抄一抄,
記得某個法院把它當成瑕疵擔保的延長,這樣也是可以的。
6.又(寫完才看到),付費型的保固,有人解釋成保險契約。
他可能忽略,保險契約是法定的,不能自己亂開險種。
就算退百步言,保險契約也不會隨之移轉,跟我們這裡講的二手顯卡買賣無關。
所以保險說可以無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