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本案所檢附之證據格式,不符 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與處理
規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1. 本案檢附之證據經過編輯,故依 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與處
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證據文一經編輯,即失其效力"
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2. 若欲篩選信中其他隱私談話,
請於直接轉錄記錄至本板後,再使用編輯文章功能,
(本板該紀錄文章前按 E)
以便本板查閱文章歷史紀錄得知原始證據資料。
3. 本案僅程序駁回,檢舉人得依正確程序,重行檢舉之。
法務 longbow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