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OBAR站內信騷擾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2014-08-03 08:04:27
判決主文:
未達處罰標準,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1.本案信件內之照片文字,應僅達"信件挑釁"之程度,尚未達對到"信件侮辱"
之標準。且信件僅一封,除挑釁文字外,並無其他,應亦無構成大量信件騷
擾之餘地。本案站規對於私人信件挑釁,並未如公開文章挑釁一般,設有處罰
之規定,故本案不予處分。
2.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