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PttLifeLaw 板主depravity 水桶判決不當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08-22 19:27:21
本人已將申訴要點先行寄信給PttLifeLaw板主 depravity進行申訴。
因其表示請找有管轄權之板務處理。
故於此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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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cccwei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depravity
(b)文章編號:#1Jzh9cCl
3.欲申訴之判決︰刪文並水桶30天
4.不服理由︰ (黃色為板主判決理由,藍色為本人認為判決不當理由)
判決原文提到:
(1)「犯罪嫌疑人尚未定罪前,辯駁是其合法權益
不論是竊盜辯稱較輕之侵占遺失物
或侵占遺失物為可撤銷辯稱毀損
皆為其合法權益」
我在該篇推文或是自己文章裡皆無指出該原PO那篇文章有任何不法權益。
也完全無此意思。
此觀文章原文及推文可知。
(2)「不須您特地幫忙備份更遑論是否為有效證據
亦不須您推文不足特地回文酸其整篇鬼扯甚至教訓其"自己好好想想"」
我回文底下那段話,是衷心給他的建議。
若不是他做的,無須認錯。
若是他做的,則須好好道歉。
不知板主從何得來回文酸人的心證?
(3)至於「酸其整篇鬼扯甚至教訓其"自己好好想想"」的部分
是以他真的有做為前提。
既然若真的有做(前提),則應該"好好想想"該如何展現誠意向被害人道歉。
此乃做人處事的基本道理,也是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的重要關鍵。
既然若真的有做(前提),則本篇鬼扯的說詞即非本人主觀的酸文,
而是事實便為如此。
請板主再次了解文章論述前提,莫以個人先入為主的盲點而加以認定。
至於板主所謂「教訓」兩字,未免解讀過甚。
再次重申本人寫此文,是誠心希望原PO做出最正確的選擇。
否則我大可直白的批判他捏造事實,
而非如文中所詢問他,依是否真的有做再去選擇應為而正確的補救方法。
也呼應了第1點,我並沒有否決原PO任何在板上詢問的合法權益。
(4)「整篇亦無任何法律上之見解」
這點是在板主修改文章後多出來的,因此一開始沒列入。
現在以此信做為上訴理由的補充。
綜觀原PO原文之推文,
大多數意見傾向建議原PO承認告訴乃論之罪來達成和解。
請問這就是所謂法律見解?
叫一個可能沒有犯罪而來詢問的人承認犯下自己沒有犯的罪,
就是PttLifeLaw板追求的目標嗎?
相較之下,我被刪除的那篇文章裡提到,
若不是他做的不須承認,又何嘗不是法律見解?
還是板主認為文中兩種建議不算是建議原PO可進行的準法律行為?
(5) 結論
綜合以上幾點,本人於#1JzPMSiq裡之推文,並無否決原PO於看板發問的權益。
而是單純對於其描述矛盾之處做出提問。
試想,若是原PO本身有所保留。那麼板眾給的建議還會準確可用嗎?
因此本人認為無論是該篇推文或是被宣告違規的#1Jzh9cCl,
都無depravity板主所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之事實。
至於以板規酸人來判水桶,更是單方面無理由的指控。
若我今天發文的本意是想酸他,又何必在文章裡請他想清楚。
何況#1JzPMSiq裡之推文大多建議原PO認罪換取和解。
而我在#1Jzh9cCl文章裡卻客觀地建議原PO如果沒有犯罪,無須認罪。
如果有犯罪,應該跟被害人誠心道歉。
試問所謂酸人意圖何在?
而板主所強調的「通篇鬼扯五四三」,本人乃是基於原PO若真的犯罪而言的假設。
平心而論,該段話並非直接指謫原PO就是通篇鬼扯五四三,
而其成立的前提在於原PO真的有做。
既然真的有做,則#1JzPMSiq內文所述即為不真實。
本人發文時之邏輯論述為此,無奈板主depravity卻一時誤查直接刪文水桶。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於民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
退萬步言,縱使直接解讀文章中之辭句,
也是因邏輯論述、事實前提而生,並非板主depravity所認定的酸人話語。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板主depravity之判決為無理由,
請求上級板務再行公正客觀之審酌。
相關證據轉錄於下,以供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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