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通知板主 depravity 知悉,
若認為有需要說明之部分,
煩請板主於 2014 年 8 月 30 日 23:59:59 前,
至本板發文說明。
Violation 板法務 longbow2
※ 引述《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之銘言:
: 本人已將申訴要點先行寄信給PttLifeLaw板主 depravity進行申訴。
: 因其表示請找有管轄權之板務處理。
: 故於此提出申訴。
: ==============================================================================
: 1.申訴人ID:cccwei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depravity
: (b)文章編號:#1Jzh9cCl
: 3.欲申訴之判決︰刪文並水桶30天
: 4.不服理由︰ (黃色為板主判決理由,藍色為本人認為判決不當理由)
: 判決原文提到:
: (1)「犯罪嫌疑人尚未定罪前,辯駁是其合法權益
: 不論是竊盜辯稱較輕之侵占遺失物
: 或侵占遺失物為可撤銷辯稱毀損
: 皆為其合法權益」
: 我在該篇推文或是自己文章裡皆無指出該原PO那篇文章有任何不法權益。
: 也完全無此意思。
: 此觀文章原文及推文可知。
: (2)「不須您特地幫忙備份更遑論是否為有效證據
: 亦不須您推文不足特地回文酸其整篇鬼扯甚至教訓其"自己好好想想"」
: 我回文底下那段話,是衷心給他的建議。
: 若不是他做的,無須認錯。
: 若是他做的,則須好好道歉。
: 不知板主從何得來回文酸人的心證?
: (3)至於「酸其整篇鬼扯甚至教訓其"自己好好想想"」的部分
: 是以他真的有做為前提。
:
: 既然若真的有做(前提),則應該"好好想想"該如何展現誠意向被害人道歉。
: 此乃做人處事的基本道理,也是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的重要關鍵。
: 既然若真的有做(前提),則本篇鬼扯的說詞即非本人主觀的酸文,
: 而是事實便為如此。
: 請板主再次了解文章論述前提,莫以個人先入為主的盲點而加以認定。
: 至於板主所謂「教訓」兩字,未免解讀過甚。
: 再次重申本人寫此文,是誠心希望原PO做出最正確的選擇。
: 否則我大可直白的批判他捏造事實,
: 而非如文中所詢問他,依是否真的有做再去選擇應為而正確的補救方法。
: 也呼應了第1點,我並沒有否決原PO任何在板上詢問的合法權益。
: (4)「整篇亦無任何法律上之見解」
: 這點是在板主修改文章後多出來的,因此一開始沒列入。
: 現在以此信做為上訴理由的補充。
: 綜觀原PO原文之推文,
: 大多數意見傾向建議原PO承認告訴乃論之罪來達成和解。
: 請問這就是所謂法律見解?
: 叫一個可能沒有犯罪而來詢問的人承認犯下自己沒有犯的罪,
: 就是PttLifeLaw板追求的目標嗎?
: 相較之下,我被刪除的那篇文章裡提到,
: 若不是他做的不須承認,又何嘗不是法律見解?
: 還是板主認為文中兩種建議不算是建議原PO可進行的準法律行為?
: (5) 結論
: 綜合以上幾點,本人於#1JzPMSiq裡之推文,並無否決原PO於看板發問的權益。
: 而是單純對於其描述矛盾之處做出提問。
: 試想,若是原PO本身有所保留。那麼板眾給的建議還會準確可用嗎?
: 因此本人認為無論是該篇推文或是被宣告違規的#1Jzh9cCl,
: 都無depravity板主所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之事實。
: 至於以板規酸人來判水桶,更是單方面無理由的指控。
: 若我今天發文的本意是想酸他,又何必在文章裡請他想清楚。
: 何況#1JzPMSiq裡之推文大多建議原PO認罪換取和解。
: 而我在#1Jzh9cCl文章裡卻客觀地建議原PO如果沒有犯罪,無須認罪。
: 如果有犯罪,應該跟被害人誠心道歉。
: 試問所謂酸人意圖何在?
: 而板主所強調的「通篇鬼扯五四三」,本人乃是基於原PO若真的犯罪而言的假設。
: 平心而論,該段話並非直接指謫原PO就是通篇鬼扯五四三,
: 而其成立的前提在於原PO真的有做。
: 既然真的有做,則#1JzPMSiq內文所述即為不真實。
: 本人發文時之邏輯論述為此,無奈板主depravity卻一時誤查直接刪文水桶。
: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 於民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
: 退萬步言,縱使直接解讀文章中之辭句,
: 也是因邏輯論述、事實前提而生,並非板主depravity所認定的酸人話語。
: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板主depravity之判決為無理由,
: 請求上級板務再行公正客觀之審酌。
: 相關證據轉錄於下,以供酌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