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zipzxcv5566 站內信騷擾

作者: D900 (Nikon)   2014-12-26 19:26:14
※ [本文轉錄自 D900 信箱]
作者: zipzxcv5566 (zip)
標題: Re: [證據] zipzxcv5566 站內信騷擾
時間: Fri Dec 26 08:25:47 2014
作者 zipzxcv5566 (zip) 看板 Violation
標題
時間 存證信函 (PTT 鄉民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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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篇文並發文給台大計算機中心,
本人遭受【網路霸凌】
依法將嚴處共約 30 名ID及人員,
特此,
雖今日已洽計中本以為已解決,
明日將再親洽計算機中心顏主任處商討,
必要時會建請法院發搜索票於相關伺服器,
相關數名人員觸犯強制罪嫌,以共同暴力之方法讓
本人行使無義務之事。更甚,行使扭曲人格之能事
讓本人莫名遭受【網路霸凌】
依法將訴請高額民事賠償,特此告知網路
不特定之多數人周知。
前已報案市刑大,這樣調調比出來混的還不如, 想
混先去市刑大走過一次就知。
( 市刑大8F資訊室、3F偵三隊為偵獲夜店殺警案
多名主嫌之台北最主要警力,位於武昌街
社會之通則 : 因主嫌殺警做得太離譜,是由警方
直接命令黑幫角頭傳令叫小弟自己出來,
全因為【做得太離譜!】 )
參考PTT有兩名自稱律師的Lukehong與Redwing13前遭黃
先生所訴,已在地檢署偵查之案件聯結 blog,共四案件!
今日卻行【網路霸凌】
台灣司法將對此等妨害他人蓄意、故意者處以重刑!!!!!!
◎ http://prenewhuang88.pixnet.net/blog/post/157587531
◎ http://ppt.cc/HFE
103.12.26
※ 引述《zipzxcv5566 (zip)》之銘言:
: 請快速處理。
: 已告知計算機中心顏主任!
: 非常明確!!!!!!!
: ※ 引述《zipzxcv5566 (zip)》之銘言:
: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
輯。
: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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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ψ 檢 舉 人︰ zipzxcv5566
: : ψ 被檢舉人︰ bigfish5566
: : 29188 m爆12/24 bigfish5566 □ [校園] 海嘯要來拉
: : ψ 檢舉事由︰ 該篇文章涉及多人誹謗、公布個人資料
: : 違反站規、板規請馬上刪文
: : 已提報校方: 計中邵小姐
: : 請刪除該 bigfish5566 帳號
: : 已經明確告知違反站規、板規,依法有據!
: : ψ 檢舉說明︰ 依法處理
: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 : ╰═════════════════════════════════╯
: :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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