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depravity之判決

作者: york463   2015-01-10 23:25:57
以下舉出『事證』來陳述,而不是純以對方的言語斷章取義做出自以為是的推論。
http://ppt.cc/W73Y
上面這個連結是depravity水桶我後寄到我站內信箱的信件,
應該可以很清楚看到我在salary版的首po時間是昨晚23:21,
再看下面這兩個連結-
http://ppt.cc/nMyL
http://ppt.cc/jx56 (如果看不清楚那三張圖的內容可以把瀏覽器放到最大)
很清楚的可以看到我剛把文章打完,再發出去前,也就是23:18分時先po給我朋友看,
問他還可以吧,他貼了張謝謝的圖給我後,我在23:20問他有沒有講錯的地方邊po文,
於23:23分通知他我po了。
如果文章不是我打的,我怎會在23:21分前,也就是23:18分時就可以printscreen給對
方看呢?若以上證據法務長有任何需要再進一步提供的我都很樂意配合。
除此之外,『我是當事人,沒有權限所以借朋友帳號代PO。』這句話是有可能誤解為
別人登入我的york463帳號寫文章,我承認我沒表達好。
但如果換成『A沒法說話所以借B的嘴代陳述』,
講話的是A還是B呢?
是B,而真正打這篇文章的的確也是我本人。
在depravity未經過我同意把我寄給他的那幾封信放到這個版當證據的那幾篇,
LINE對話紀錄圖片的左上角都有對方英文名,沒經過後製處理,
在depravity這個惹議的行為下卻碰巧也證明了對方姓SHAW,而我在幾年前
於PTT註冊時登記的姓名就是姓蔡,所以我附的那幾張LINE的對話圖說出『我PO了』
的那個人絕對是我不會是對方。
在事證明確的情況下,回應depravity推論『我不在被他水桶的第一時間抗辯所以我絕對
有把帳密給別人用』這件事。我第一時間會問你哪裡有規定是因為好奇,後來我看到你
在生活法律版有把條文PO出來就想說算了,雖然我沒做但也懶得花時間舉證跟你爭,水桶
應該只是不能在生活法律版po文。結果你還回嗆我說來不及了你要檢舉我,
當下一把無名火上來才決定花時間跟你周旋到底。
我PO那篇文章用意是想幫朋友尋求幫助,而PTT立這個不能借帳號給別人用的規定用意應
該是擔心別人用來做非法或有攻擊性的事,但我那篇文章只是在求助。所以雖然我在不知
道規定的情況下打了一句會讓你誤會我把帳密借人的話,但你其實可以考量文章沒有爭議
性,把我劣退後發信警告我這是不符合站規的就好,偏偏要水桶一年再加檢舉。
而且我舉出事證站內信給你你也不看不想。
這個行為就像是你看到一個外國人拿著菸蒂走出一間餐廳,你去拍他照說不能在室內抽菸
,他問你台灣為什麼不行,他不知道這個規定,
而你還因為他問你為什麼不行而認為他在CHALLENGE你而跑去警局告發他,
最後他還得花很多時間找事證出來告訴你他其實沒有抽。
學法律的專業其實可以用在更罪證確鑿又更有意義的地方不是嗎?
※ 引述《depravity (沉淪)》之銘言:
: ※ 引述《york463 ()》之銘言:
: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 PttLifeLaw 板申訴改隸 pttlaw 板管轄
: : 1.申訴人ID:york463
: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 (a)作出判決者:depravity
: : (b)文章編號:#1Kh_JPI2
: : 3.欲申訴之判決︰
: : 水桶一年
: : 4.不服理由︰
: : 本人po這篇文章一開始認為我是以朋友的身份打這篇文章會讓版友覺得沒誠意,
: : 所以在文章一開始說明『我是當事人,沒有權限所以借朋友帳號代PO』,
: : 但其實我要表達的意思與真正的情況是以當事人的口吻來敘述,
: : 而文章確實也是我自己york463本人登錄自己的帳號打的。
: : http://ppt.cc/nMyL
: : http://ppt.cc/jx56
: : 以上兩個連結是我與當事者討論完後,打完文章先給他看再po出來的證明。
: : 因此,我實際上並沒有出借我的帳號給任何人,沒有違反站規,希望能撤銷懲處及
: : depravity在#1Kh_ef8L的檢舉,謝謝!
: : BTW,以下條款是depravity自己在退我文章的那篇PO的規定,內容並沒有水桶一年這
: : 個刑度,而且即使他一開始誤會我借別人帳號,也只是初犯,
: : 按照處罰條例也只有3個月而已。
: : 一、使用者條款
: : 4、使用者帳號、密碼及安全
: : 在本站完成註冊後,您將會有一組帳號以及密碼。維持密碼及帳號的機密安全,
: : 是您的責任;使用該密碼及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動,您將負完全的責任。
: : 同時帳號不得移轉、出借,或與他人共用。
: : 二、共用帳號禁止條例
: : 4. 處罰
: : 若調查結果發現,確有共用帳號之實者,砍除共用之帳號,初犯者本尊停
: : 權三個月,時間到請自己至ID_Problem請求復權,累犯者本尊砍帳號。
: 一.說明判決一年水桶之理由
: 其所違反之規定為
: 11.有關於非生活法律問題、他版事務紛爭、濫用公告、張貼廣告、髒話、不雅話語
(?
: 但不限於猥褻、詛咒、罵人話語),政治文、違反PTT站規以及違反板規或經警告後

: 再次不聽勸之文章,經版主審視過依情節輕重會給予警告、刪文、水桶、劣文等處
分?
: 借用帳號處法為 初犯為停權三個月再犯為刪除帳號
: 依申訴人所述初犯之三個月乃為全站停權,那於看板水桶三個月不就等於沒有懲罰

: 所以在看板為規方面三個月顯然是一個不合理且沒意義的處罰,那究竟怎樣刑度適

: ?本人考量為水桶內設快速件為日、月、年,在三個月不適合的情況下,那往上一

: 單味呢?如果以最小數量來說一年有點長又不會太長,同時亦不禁止「真當是人」

: 自己帳號發問[註本板不限制發文與上站次數]專門為了問問題而來,怕被知道特地

: 請一個分身都允許,故認為這期限是個洽當的。
: 其次附帶說明以下引ID_Multi多重障號管理辦法所述
: 申請限制:
: 每個板每周最多只能提出五件申請案,請板主與組長們多多利用溝通
: 管道以及板務行政懲處。
: 此一刑度原本為僅打算於板務處理之刑度(不想佔用僅有的五次名額)
: 而後當事人不服遂本人認定其希望油站方行更適處份
: 故依站規進行借(共)用帳號之舉發
: 如法務站長認為再除卻板務處份又檢舉且被站方處份情況下一年過長
: 則請法務站長另做超過三個月低於一年之更適判決
: 二.說明其乃為借帳號而非其所辯稱之理由
: 其來信第一封內容為[見證據一]
: "請問版規哪裡有寫不能借帳號? 而且哪裡有寫水桶一年?"
: 在此其並未否認借帳號 乃為不服水桶期限
: 第二封信內容為[見證據二]
: "我看到了,sorry"
: 這則承認借帳號之事實
: 而此時本人告知此時已來不及本人已依站規提出舉發
: 進而收到第三封信[見證據三]
: "文章是我打的,我怕版友們覺得不是本人沒誠意才說是代PO,
: http://ppt.cc/P0Kw
: 好笑,你好有正義感我好佩服"
: 其說詞開始大轉變故本人認為不可採
: 理由為:若為此第一時間反應即會做此抗辯而非抗辯板規沒說不能借帳號PO文
: 故其前兩封之不否認與承認說"SORRY"方為可信
: 此外第四封信[見證據四]
: "http://ppt.cc/Lc7S
: 自己去收拾你的檢舉爛攤子,還有我在LAW版被你桶的處份自己看怎麼辦
: 如果我被砍帳號考慮提告,我已經事先給你過修正機會了
: 就像上禮拜有個男的酒駕找老婆來頂罪一樣,
: 事實是誰的就是誰犯罪,
: 我承認我跟老婆一樣講說是我PO的,但其實不是也舉證了"
: 看來已達為了避免被砍帳號甚至出言恐嚇且語無倫次之承度
: [老實說我看不出前兩行與後三行之相關且已經荒到連板名都打錯]
: 此情況常見於確實做了確不知道怎麼辦又不願意接受後果之行為表現
: 綜上四篇 本人認為其借帳號乃為事實,本人原始處罰並無錯誤
: 但同前述所言如若經站規停權三個月後,法務站長認為於板務上並處一年水桶過重

: 則請法務站長另坐超過三個月以上之水桶之更視判決,個人建議為半年。
: 理由一為低於三個月以含在停權中則當事人並無受到板務處份
: 理由二為半年為水桶實質三個月此期限洽與停權期和本板普通狀況首次違規相同
: 另外如若法務站長認為其借人帳號為發問法律問題情有可原
: 可法外施恩指於板務處理不移送多重帳號,則本人願意尊重與認同此決定
: 但希望維持於板務上一年之水桶(當然要改判更長亦可)
: 畢竟違反使用者條款情節重大本不應輕容。
: 最後請法務站長判決時不用理會其提告恐嚇
: 本板板主皆靠跑法院吃飯並不在乎順路之事
: 亦有能力應付不會因此需要求助與陷入恐慌
: 生活法律板板主 depra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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