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OROCHI97 處罰單一張,未來若繼續使用此簽名檔,將連續處罰。
判決理由:
1. 被檢舉人於簽名檔中,未經同意引用他人曾發表之推文,
此是否違反現實生活中之著作權法?是否成立合理使用?尚有疑義。
惟此行為應已違反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二目所
規定之: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
名片檔或其他形式之利用者。依此,本板判決被檢舉人罰單一張。
2. 本判決後,若被檢舉人繼續於文章中使用此簽名檔,將連續處罰。
罰單繳交:
主選單 =>(P)lay【娛樂與休閒】=>(P)ay【Ptt量販店】=>(1)ViolateLaw繳罰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實習法務站長 LLsolo
※ 引述《TaipeiKindom (台北金盾)》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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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TaipeiKindom
: ψ 被檢舉人︰OROCHI97
: ψ 檢舉事由︰未經本人同意 使用本人推文做為簽名檔
: ψ 檢舉說明︰同上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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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