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gracy100 信件辱罵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2015-02-15 19:03:06
判決主文:
檢舉人之檢舉駁回。
判決理由:
1. 就本版規定所謂之違規行為,於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一目「內容有毀謗
、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使得為違規行為,在此先行敘明。
2. 就本案所檢附之證據為「我覺得你的腦袋亟需要就醫」,實難認定該字句有
誹謗、侮辱、謾罵之成立,『未能證明被檢舉人口出上開言語確有真實惡意
存在,而被檢舉人對於檢舉人所為上揭言論,客觀上應未逾適當評論之界限
,主觀上屬善意個人意見之表達』(參酌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
第77號),僅為因政治立場不同而使用負面評價之用詞,因此予以駁回。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
實習法務站長 LLsolo
※ 引述《cashman23 (現金人)》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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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cashman23
: ψ 被檢舉人︰gracy100
: ψ 檢舉事由︰好心要幫忙介紹醫生 卻辱罵我腦袋壞了
: ψ 檢舉說明︰請看轉錄信件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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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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