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板板規第三條第三款:
3. 信件、水球證據文一經編輯,即失其效力。
請檢舉人於公告後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請將信件重新轉錄至本板,並且應符合證據格式。
實習法務 Lavchi
※ 引述《penguin15 (豬美眉)》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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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penguin15
: ψ 被檢舉人︰rainsoul
: ψ 檢舉事由︰站內信人身攻擊
: ψ 檢舉說明︰亂罵人,污辱人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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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