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camry2006 簽名檔違規

作者: l980 ( )   2015-04-20 18:19:42
※ [本文轉錄自 l980 信箱]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看板: L_TaiwanPlaz
標題: [公告] TaiwanPlaza(台灣遊園地)組務板規
時間: Thu Apr 2 18:04:50 2015
一、發文前請先詳細閱讀本板板規,了解各發文種類之
相關規定。未按標題格式填寫者一律不予以受理。
二、檢舉使用者於組務板違規事項之檢舉,請使用 [檢舉],
板務申訴請使用 [申訴],
建議或討論事項請使用 [建議] 或 [問題]。
三、非小組長以上職位者禁止使用 [公告] 或 [判決],
此類文章禁止回文,違者逕行刪文或退文。
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未經組務鎖定之公告文下,
    板友欲進行討論,請注意下列事項:
   1.非關本案件者推文評論,經小組警告仍未停止者,判處水桶兩週以上。
2.針對判決有疑問,當事人可向組務進行信件溝通。
四、嚴禁挑釁、謾罵、引戰、人身攻擊、誹謗、酸人等行為,
非指名暗示亦受同等處分,惡意連續推噓文視同挑釁,
違者判處水桶兩週以上。
五、嚴禁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
經舉證證實者,判處水桶兩週以上。
六、嚴禁洗板或鬧板,違者退文並判處水桶兩週以上。
七、推文與主文明顯離題者,依情節輕重得予以警告或判處水桶兩週以上。
八、於本板違反兩次板規以上(含),第二次違規起將加重水桶處分。
註:2015/04/02 起計算。
  九、簽名檔視為原文內容,違反以下項目處水桶兩週以上。
    1.簽名檔內文違反板規四之項目。
    2.於簽名檔放置站內判決文,為針對他人或非指名暗示,
     視同挑釁。
十、於本板累積警告二次以上者將水桶兩週以上,
被處份者於處分期間內,將因無法發文而喪失其
組務申訴及檢舉權利。
(註:此為本板板務處分,警告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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