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lindaaaaac 相似ID

作者: PttLegist (批踢踢法務部檢舉板法務)   2016-02-20 17:17:51
判決主文:
使用者 lindaaaaac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
第三項「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
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故予以砍除帳號之處分。
判決理由:
經查,由lindaaaaac(上站僅20次),被檢舉人之帳號
於外觀上容易造成與檢舉人辨認之困難,並從檢附之證據資料可得知,
檢舉人有相當理由認為被檢舉人有故意或過失註冊此相似帳號,
其目的為使其他使用者誤認,並影響檢舉人之權利,
故判決被檢舉人砍除帳號之處分。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進行申訴。
※ 引述《lindaaaac (窩4琳達達琳4窩)》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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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lindaaaac
: ψ 被檢舉人︰lindaaaaac
: ψ 檢舉事由︰註冊相似ID
: ψ 檢舉說明︰
: 《ID暱稱》lindaaaaac (琳達) 《經濟狀況》家徒四壁
: 《登入次數》19 次 (尚未通過認證) 《有效文章》0 篇 (退:0)
: 《目前動態》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 《上次上站》02/15/2016 13:55:10 Mon 《上次故鄉》219.69.14.15
: 另外
: 此IP與#1Mg8Il3x (PttLaw)
: 多重帳號查詢使用者IP一樣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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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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