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PttLifeLaw板不當判決

作者: PttLegist (批踢踢法務部檢舉板法務)   2016-09-13 09:27:12
請逕向PttLaw申訴之,本板不予受理。
※ 引述《GLPLy (王者右手的榮耀)》之銘言:
: 申訴人:GLPLy
: 申訴判決:
: 文章代碼(AID): #1NqEZQTR (PttLifeLaw) [ptt.cc] [公告] GLPLy 水桶兩週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73308890.A.75B.html
: 申訴理由:
: 板主認為以不交接為索取資遣費是違法手段
: 所以認定本人之推文鼓勵違法,為妨礙看板秩序
: 但法律上所認為之離職義務應為交還工作上所代為保管的物品、帳冊、預支之工資等
: 而該文內所指的交接為:雇主要詢問職務交接公務上的事情,要求其手機保持開機
: 顯然不同
: 推文所指之不交接並非違法手段,所以並無妨礙看板秩序行為
: 要求撤銷該判決
: 並附上所做出該項推文建議之推論過程於下
: 以證明推文內容為詳細考慮後之建議,而非鼓勵違法之行為
: 對於princess569於版上請求建議之案例分析如下
: #1Np-vFad (PttLifeLaw)
: 1.該雇傭契約是否已合法終止
: (1)是否已為解雇之通知
: 合法之解雇必須明示其解僱理由,並且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
: 於本案例中,雇主並未明白表示行使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二項之契約中止權
: 雇主是否已為合法之解僱通知尚有疑義,難認定本契約已合法中止
: (2)本案例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二項之重大侮辱之行為
: 參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14號判決
: 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2 項規定,勞工對
: 於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雇主得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
: 約。所謂侮辱,係指以言語或舉動使他人覺得難堪而言;
: 而重大與否,則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侮辱者所受侵害之
: 嚴重性,並斟酌勞工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
: 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
: 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且基於憲法保
: 障工作權,尚須該勞工之侮辱行為,已達於令雇主繼續勞
: 動契約給付工資,甚至待預告期滿再終止勞動契約均已成
: 為不可期待之狀況,或繼續勞動契約將造成雇主之損害,
: 非採取此等非常手段不能防免之程度,始得謂符合該條所
: 謂重大侮辱要件,而由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 A.該行為是否侮辱
: a.中指圖部份(有疑問)
: 我國實務對於情感表達是否構成侮辱有不同見解(判決不一一附上)
: 但若單純對一事情表達強烈反對動作手勢,尚難認定為公然侮辱
: b.噁心香水部份(認為不構成)
: 按我國對於侮辱的定義為未指摘具體事實,抽象謾罵、嘲笑或其
: 他足以貶損他人人格評價、使人難堪之言語,而本案當事人指稱香水噁心一事
: ,與人格貶損毫無相關,自然不構成侮辱行為。
: c.歐巴桑稱呼部份
: 我國實務認為歐巴桑系台灣語言中對於年長婦女稱呼
: 本身為中性字眼,尚不構成侮辱之情事(判決我懶的找了,這應該很可以
: 理解吧)
: 結論:當事人是否有侮辱行為尚有疑問,不能說完全沒有可能,但機率實在不大
: B.該行為縱然認為是侮辱,該行為的標的是否已經與其雇主之現實中名譽權連結
: 上有疑義
: a.對於網路上之虛擬ID是否有名譽權,法院見解不一,即便採最嚴格的標準
: 也認為該ID必須為社會大眾所知悉為現實中之某人,方構成名譽權的損害
: 例如侮辱統神,必須統神一名稱為大眾所明知為該實況主之網路代號,
: 方能成立(身為板主應該多少知道統神是誰,能夠看明白這段吧)
: b.於本案例中台灣人於正式文件中均使用中文名字與譯名,林judy之名是否為
: 其現實生活圈中之人所周知尚有疑問,令木木啾弟與林judy是否具直接之連結
: ,使人一望即知木木啾弟所指即為林judy,再連結於其現實生活之人格權,
: 其中過程之繁雜,推理之曲折,在法律上欲成立其關聯性可能十分困難。
: C.退萬步言,縱然認定該行為為侮辱,而侮辱的標的亦為其雇主
: 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二項之重大侮辱之行為之重大要件
: a.依本段之首所引用之判決,必須尚須該勞工之侮辱行為,已達於令雇主繼續勞
: 動契約給付工資,甚至待預告期滿再終止勞動契約均已成為不可期待之狀況
: 才能夠使用本條之契約終止權。
: b.於本案中當事人於私人社群網站公開發表的言論,須有以下考量
: I.是否已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
: II.該公然侮辱是否與其工作具有關連性,以致當事人已影響到該雇傭契約
: 所訂定之目的
: III.該行為是否已經無法用體制內記過,扣獎金,甚至預告解僱都無法即時
: 停止該損害的時候,雇主才可以主張本條之免預先告知解約權
: (3)A.退萬步之後再退萬步
: 縱然認為以上均成立,該無預告解約為合法,勞工離職時之解約義務為民法上
: 之附隨義務,也就是相對於契約的主義務,該義務是用來避免主義務的價值受
: 到減損,例如我用真貨而不是水貨的價錢跟你買了一隻手機,而證明是否為真貨
: 的方法是保固證明書或發票,這對於我之後轉賣的價錢有重大影響,所以主義務
: 就是交付手機,附隨義務交付證明文件,讓主義務之標的能夠完整的得到保障
: B.而雇傭契約之附隨義務為何呢?我國實務認為為交還工作上所代為保管的物品
: 、帳冊、預支之工資等,並就業務上所保管的資料交回即可。
: C.於本案中雇主所要求的職務交接公務上的事情要問,要求其手機保持開機一事
: 顯然已經逾越法律上所定附隨義務(交接)的範圍,當然可以合法拒絕
: (4)第三個萬步,就算公司認為員工的交接不確實,也只能提起
: 民事訴訟求償,不能預扣工資,亦不能用以為不發遣散費的藉口,員工本就是
: 經濟上的弱勢,若是還自毀長城,主動配合公司,那勞工的正義恐怕更難實現。
: 以上推論內容亦與版主depravity溝通過,但他不願意變更看法,所以尋求本版幫助
: 結論:固然當事人可以上法院爭取權益,但訴訟之成本高昂
: 若能以談判手段取得資遣費,不失為一保障自己之選擇
: 所以進行該項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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