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tinystrong 站內信謾罵攻擊

作者: P55555 (大仁)   2016-12-28 00:15:54
※ [本文轉錄自 P55555 信箱]
作者: tinystrong (阿帝歐斯)
標題: Re: 板大你好
時間: Tue Dec 27 23:11:40 2016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4%AF%E7%8A%AF
: 中國的法律規定[編輯]
: 根據《刑法》第65條,兩類人為累犯:
: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

: 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
滿
: 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 特別累犯: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

: 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
: 由上述法條,一般累犯必須是故意犯罪、成年人犯罪、刑罰執行完畢之後5年內。在監

: 服刑人員重新犯罪,不構成累犯。因此,累犯這一刑法概念的本意,通說是存在一類對

: 罰的懲戒與教育改過不敏感的人,這類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犯罪就應當從重處罰且不適

: 緩刑、假釋。
: 對緩刑犯人,在緩刑期內重新犯罪的,一般認為不構成累犯,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

: 罪一併處罰。緩刑考驗期滿後一定期限內重新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還需最高法的司法

: 釋。
: 台灣的法律規定[編輯]
: 刑法 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 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 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

: 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

: 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 ※ 引述《tinystrong (阿帝歐斯)》之銘言:
: : 累犯???
: : 我應該是第一次被水桶...除非我真的老到很多事都記不得了
: : 或許我在短時間內一次犯了很多版規
: : 但怎麼都沒有個第一次輕罰、第二次中罰、第三次重罰的這種過程
: : 直接就判定使用者是累犯.....
: : 請版大解釋累犯的定義....
...............
無言,只能說你真可憐....
就這樣吧…
poor guy...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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