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不受理
信件、水球證據文一經編輯,即失其效力。
無提供有效之證據,故不予受理。
※ 引述《WuSam (藤原豆海)》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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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WuSam
: ψ 被檢舉人︰s9553001
: ψ 檢舉事由︰站內信標題毀謗、侮辱他人
: ψ 檢舉說明︰s9553001站內信標題及內文不實指控、侮辱他人
: 本人有符合棒球板板規發文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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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