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檢舉駁回。
判決說明:
一、依本板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檢舉文及證據文之格式第三點,信件、水球證據文
一經編輯,即失其效力,本案檢附之轉錄信件部分已有編輯紀錄,將不予採認。
二、其餘證據中,被檢舉人乃以網址連結至本站網頁版之文章位置,並引用他人推文,
觀其簽名檔所呈現內容,並無直接謾罵或侮辱之意,因此尚難稱有違規之情形。
三、綜上所述,本案不予處分。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 引述《chx64 (雪人)》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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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chx64
: ψ 被檢舉人︰XDDDDDDDDDD、j0958322080
: 站方曾查證為同一使用者,請參
: https://www.ptt.cc/bbs/ID_Multi/M.1434264839.A.CDD.html
: ψ 檢舉事由︰稱違規編輯簽名檔者,係指有貶損檢舉人之ID人格者。
: 或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
: 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形式之利用者。
: ψ 檢舉說明︰過去曾於本版檢舉並判處罰單過相似案例
: 請參 #1QL9WWkY (Violation)、#1R2XXbQl (Violation)
: 被檢舉人為了規避檢舉,刻意變造不同方式
: 改以擷取他人提及本人id之推文留言,來刻意遊走於規範邊緣
: 綜觀其簽名檔所欲表達之意涵,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 確有向他人宣傳且誘使他人點入其文章網址鏈結,
: 來達成其欲貶損檢舉人chx64人格之意圖
: 且佐以檢舉人之名片檔截圖,指向性明確,不可置否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 證據一、#1Yr2kNxp (L_TalkandCha)
: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658071959.A.EF3.html
: 證據二、#1YfeX2XQ (need_student)
: https://www.ptt.cc/bbs/need_student/M.1655081026.A.85A.html
: 其中學經歷與社會活動等個人資料,
: 皆為當事人多年來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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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